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文件的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开发的险种。必须要商业健康保险,合同上有税优码标出来,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咨询业务员。已经在外面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要把保单告知扣缴单位,由单位在次月开始按规定扣除,扣除限额是每个月最高为200元。
对全国三十一个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按照两千四百元每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单位为员工购买和员工自行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同,前者需要将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即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除准予扣除的金额。而后者则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两千四百元每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两百元每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两千四百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