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所以消防罚款应当是罚具体经营者,也就是个人。
国务院颁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因此,在消防方面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了同样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此,也应当履行相同的消防安全义务。同时,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因此,个体业主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承担全部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的法律责任。
因此,《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确立了个体工商户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地位,明确消防安全的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地位,从而对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个体工商户们自觉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具有积极地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根据《办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