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果能提供03年6月开始的工资条或者其他有力的证据(比如考勤等),那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你补缴这段时间保险
你主张2003年6月——2005年6月补缴养老保险,建议你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院,看是否超过时效。如果没有超过时效,收集证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如果已经超过时效,只好吸取教训了。
关于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是否有时效,法律界也有两种观点:
主流的观点是没有时效,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由国家专门机构征收,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其中广东省有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以不按时效的限制,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受时效的限制,但对时效的时间和起算又有不同的看法:
如湖北省认为,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单位不缴纳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罚,但《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过2年没有发现的和被举报、投诉的,不再查处,因此,补缴社保的争议应当自侵权终止之日起算为两年。江苏省则规定,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的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其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的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时起算申诉时效。
你有没有保留03年开始的工资条,或者考勤卡,再或者你入职登记复印件。只要是明你在03年开始工作的东西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保险费用。另外要说的是,你自己要承担的那一部分,也要由你自己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