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2025-01-24 0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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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减刑后的实际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者不能少于十三年。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实际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回答2:

不能少于总刑期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