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QQ聊天记录能做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经过修正后,在证据种类中新增了电子数据一条。这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
QQ聊天记录、微博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证明力较弱。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原因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QQ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在诉讼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构成证据链条才能有力的证明某个问题。这个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感情存在问题的一个证据。当然,如果要证明感情破裂进而主张离婚,那么除此之外,还需要有其他的一些证据。
这是从法律上讲。但是,对于生活,夫妻之间应该真诚相待、互相忠诚才好。
仅供参考,谢谢。
LZ是这样的 QQ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随着生活的日益网络化、数字化,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依赖于电子网络形成并存储的资料,正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如果从证据的角度审视并对其进行分类,可将它们视为“电子证据”。 诚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没有提到“电子证据”这个概念。那是因为在颁布该法的1991年,整个社会对于电子网络都还十分陌生,立法者当然不可能超前做出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但是现在不同了。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部门和行业正将逐渐实现无纸化办公,正视电子证据的存在并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已经成为立法趋势。正因为如此,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便有了如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因此,你完全可以将与丈夫协商离婚的QQ聊天记录下载打印后作为证据材料交到法庭。法院经庭审质证后,将决定该证据是否作为有效证据采用
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只有这一个证据证明力还很不够,至少你得有证据证明那个QQ号码就是他在使用,这样被告才能明确,否则对方抗辩说自己没有使用过这个QQ,就没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