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SEA WAYBILL)是一种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不可流转的单证。海运单的特点就在于,它只能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收到单证所列明货物的证据,海运单不能作为所运载货物的物权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由于海运单的这种特点,故收货人在卸港提取货物时不需持有并出示海运单,近而使得海运单既可以书面文件(同提单一样)形式出现,也可以电子交换信件形式出现,正好适应了现代海上集装箱运输高速度、航程时问短、作业快的特点,实现单证上的无纸化,也适应了国际贸易EDI化。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