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社会保险法》,要全本的,有相关的政策解释更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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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14: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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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政策百科里面的政策解读介绍:《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在总结现行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保留了适当余地,达到了我们预期目的。

·政策宣传·

编者按: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本刊将分期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专题解读,以飨读者。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解读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简要过程和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自1993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起草,到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近17年。期间,党的执政理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发展变化。总体上看,构成《社会保险法》重大而直接的立法背景,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也为社会保险立法确定了基本原则。第八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了立法规划,把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国务院连续推出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赞同的意见占绝对多数比例,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时机和基本精神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一致的。

第三,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包括: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为完善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还有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有待立法解决。比如,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社会保险体系有缺失,制度强制力不够;社会保险制度分割,缺乏衔接;筹资渠道偏窄,难以满足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需要;
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因此,要求制定一部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从1993年开始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1995年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1998年后,根据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第二次组织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1年再次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但是由于当时社会保险制度在急剧变革之中,有关各方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基本模式等还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因此,这两次报国务院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都未能在社会各方面形成共识,也未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三次组织起草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6年报国务院。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并于2008
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
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正式诞生了!

总的讲,社会保险法研究起草工作从1993年启动至今,历时近17年。其间,先后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通力协作,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大量吸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对一些主要的制度和重点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可以说,社会保险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的成果。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适应劳动者和公民的合理流动,促进城镇化进程。《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使各类群体更加公平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可以说,《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造福百姓的法,是一部彰显公平的法,是一部促进和谐的法。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推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推进入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做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涵盖面广,内容丰富,要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保险法》在目前社会保险实践的基础上,有许多创新、发展和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二)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三)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我举几个例子:一是为了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这些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三是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五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六是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一是明确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二是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三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五)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法挪作其他用途。二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三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时间和步骤。四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六)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四是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
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和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五是为解决医保报销难的问题,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在总结现行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保留了适当余地,达到了我们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