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定贵贱尊卑,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古人认为,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典章制度,礼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中国古代法制历程,统治阶级对礼和法的态度还是比较明确的。
几乎每朝每代都不遗余力地修订法律,各种法律典章可谓汗牛充栋。法律不断丰富发展,礼则更趋稳定,二者“一硬一软”相得益彰。
而礼与法之间亦没有明确的鸿沟,“出礼入刑”“引礼入法”“礼法合一”,既丰富了国家的治理方式,又缓和了阶级矛盾。
在封建时代,礼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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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原来并没有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方面意义,在阶级社会出现后,人类开始有等级之分,宗教祭祀也随之出现了身份的限制和区分。
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
作为伦理道德的“礼”的具体内容,包括孝、慈、恭、顺、敬、和等。
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
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礼
简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一、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观点1:“礼”与“法”的现代诠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现代诠释是我们讨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基础。所谓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现代诠释其实质就是用现代的西方的“法”的 “理论体系”或者说“话语体系”去界定中国古代“礼”与“法”的性质。在我们现代人的“法”的观点中,中国古代的“礼”与“法”到底是什么?
然而,由于在中西文化的语言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语意表达,因而这项工作本身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明显的十分不“科学”。这种困难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开始就存在,例如严复就明确地提出过:“西方‘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
观点2:“礼”是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系,它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伦理规范、行政规范、法律规范于一体。
中国古代的“礼”的范畴远大于今天的“法”,它的内容包罗万象,广泛地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与社会生活。“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因而,我们今天说礼是自然法、神权法、习惯法、民法、宪法等等都有一定道理。但“礼”就是“礼”。
观点3:在中国的古代,礼是今天的“法”体系的核心内容,但今天的“法”体系又不仅仅包括礼,而且律、令、格、式、例、敕以及民间的家族村落法也属于今天的“法”的体系。
观点4:中国古代的“法”是与“礼”并存,且主要是在“礼乐崩坏”之后建立的另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刑”与“政”,即“刑律”与“政令”。 譬如,古文中的“法”字,本身就取“灋”型,对此,《说文》解释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法”与今天的“法”的定义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古代的“法”更多是今天的“法制”,而“法理”部分则要到“礼”“义”中去寻找。
二、 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
观点1:(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法”“刑”作为一种独立于“礼”的行为规范很早就存在,刑起于兵,《尚书》中的“誓”“诰”“五刑”都是“法”的原型。但法的真正兴起,作为一个系统是在“礼乐崩坏”之后,传统的“礼”已经无法调整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政治生活,思想家们走向了两条完全不同的救世之路:法家抛弃“ 过时”的礼乐秩序,企求“重建”“刑”“政”的秩序体系,而儒家试图对“礼”进行革新,在礼的范围内“复古”社会秩序。
观点2:(礼法之争的政治焦点)“礼”的重要特点是“别”“分”,维护“宗法”体系中传统血缘政治贵族的等级特权。“法”“律”的重要特征是普遍适应性,《说文》解释道:“律,均布也”。即“壹刑”,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其 “变法”的重要政治取向是剥夺贵族的特权,建立君主集权的“郡县制”。
观点3:(礼法之争的价值焦点)“礼”之规范体系以“德”为基础,以“教化”“修身”为手段,以“和谐”“中庸”“平衡”为目的,以“仁爱”为规范的价值追求。而“法”之规范体系以“政”为基础,以“刑杀”为手段,以“耕战”“富国强兵”为目的,以“功利”为价值取向。
三、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流
观点1:“礼法”合流的目的是为“法”提供一个“仁爱”的“善、良”标准,以“礼”之“德”为“法”的基础,为法条的合理性提供“礼”的依据。
观点2:“礼法”的影响是相互的,其结果不仅改造了“法”,而且改造了“礼”。“礼”的特权不仅仅赋予皇室贵族,而且赋予官僚贵族,又同时受到君主集权的极大限制。
观点3:“礼”的“差等”性与“法”的“普适”性的矛盾与冲突一直存在,贵族特权在法律中的体现在魏晋时走向高峰,不仅是“八议”“请”“减” 等刑罚制度的确立,而且“九品中正制”将“家世”作为首要的任官标准。而到唐朝礼法结合几近完美,但“科举制”的推行证明了政治家对“礼”的特权开始进行反思,但最终没有严格执行,唐朝因而也没有罢脱“藩镇割据”进而灭亡的悲惨命运。而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的“重典治吏”都可以发现“礼法”之间的这种矛盾的踪影。
四、现实意义与思考
今天我们又面临着一个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礼法”再一次“崩坏”,“法”再一次脱离传统的“礼”的轨迹在“变法”的旗帜下开始独立运动和发展。但这一次不再仅仅以“功利”和“富国强兵”为目的,而包含有更多的诸如“自由”“平等”“民主”等西方法律价值内涵。然而,西方的价值观我们能够真正“移植” 并“接轨”吗?传统的“仁爱”体系就真的会一去不复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