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姊妹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享受父亲应得的工龄福利待遇(便宜),如果当时就更名到子妹名下,视为父母将房子福利待遇赠予子妹, 如没有更名,父母又没有遗嘱,姊妹买房子的购房款视为债务,应先将购房款扣除后,再按法定继承分割。
仅供参考。
如果买房的姊妹无法证明系其一人收购,也无父母的遗嘱,此房应按法定继承,即:姊妹平分。
一般会被认定为所购房屋为对父母的赠予。第一,跟兄弟姐妹协商好,放弃权利;第二,保留当时的购房出资凭证结合赡养义务承担责任大小方面,只有较小的胜算。
对于你的问题主要取决于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此房已属于买房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