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的问题

2024-12-24 09: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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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你的问题可见你对保证人的要求不了解.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1. 法人。民法通则的规定,成为法人的条件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能够成为保证人的,不仅仅局限在企业法人。因为《担保法》并未明确把法人限制为企业法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2. 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了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 公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成为保证人的条件,除了应当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外,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只有十八岁以上或者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可以作保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拥有足够的财产,也不能作保证人。
上述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只要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就可以成为保证人。否则,就不能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