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补充楼上的
即使原告只承担一个初步的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得到减轻。一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情形;二是原《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东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