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
�6�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6�1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6�1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6�1建设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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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6�1成本结构不同;
�6�1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6�1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说,买经济适用房还是需要条件的,能买到,那当然好了.
今年我国加大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不久前宣布,将投资1700亿元建设2.25亿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这一从1998年开始实施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制度,在商品房积压增多的今年得到了众多开发商的怨言。他们称经济适用房建设带有强烈“负和博弈”色彩,即高昂的监管成本让政府患得患失,不算低廉的房屋总价使真正的低收入者只能望梅止渴,享有不同于商品房的优惠条件让房地产市场丧失了公平原则,不管对哪一方都没有好处。那么到底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
刘洪玉介绍说,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从我国目前城市居民住房现状出发,参考国外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经验制定的,应该说,这一新的住房供给体系既符合我国的国情特点,也与世界许多国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住房政策相一致。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关怀,不能因为“监管成本过高”而放弃。况且,监管成本的高低与监管手段和监管形式有关,目前我国的相关管理制度尚在不断完善之中,相信成本会随着制度的逐渐健全而降低。
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都有明确的购买对象,如果政府能够制定出清晰的、可操作的建设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则,并严格按照这个规则执行,对商品住宅市场根本不会构成显著影响,更不会侵害到开发商的利益。另外,政府可以适当调小经济适用房的单户面积,使其价格更能被中低收入家庭接受。
在经济适用房购买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但经济适用房建设制度本身是符合社会及经济运行规律的。由于其管理体制、模式与措施尚属不断摸索阶段,一些误差和不足是难免的,经过磨合与改正,使中低收入者安居的初衷会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实现。
国家在今年增大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还与有些地方出现的房价过高、房产投资过热现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增加经济适用房供给、提高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准入门槛等手段来调控商品住宅市场的价格,这是许多国家曾经使用过的方法,目的是使过热的市场回归健康。
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享有土地供应、市政设施、税费政策等多方面的优惠条件,也正因为这些,经济适用房建设被有些人指责为破坏市场的游戏规则,但刘洪玉认为,社会上并不是都由买得起商品住宅的家庭组成,还有许多中低收入家庭确实买不起商品住宅,希望通过所谓的“市场游戏规则”是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或者说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时,市场是失灵的。而政府,不管它是哪种社会制度条件下的政府,都有责任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来帮助这些家庭获得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住房条件,而经济适用房建设就成了国家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住房的有效途径。
我国在1998年曾经大力倡导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因为当时中国经济面临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增长压力,国家把经济适用房建设当作了带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而目前我国经济已经基本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进入了新的正常发展时期,所以经济适用房建设应该回归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初衷。当前,全社会大体一致的认识是对社会中下层居民的关心,贫富差距不断拉大,长期来看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是有影响的。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适用房完成投资3781亿元,销售面积3.2亿平方米,让众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了实惠。
据报载,在上海和北京,经济适用房受到了不同的对待,上海现在已基本不建经济适用房,而北京却加大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
对此刘洪玉说,在经济适用房政策中,有关土地供给与税费政策、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数量、节奏、标准以及配置的方式和价格等,国家并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具体操作办法。我国各城市原有的住房基础、当前市场上房价与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等有很大的差异,也就形成了目前各城市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的政策差异。
很显然,如果住房二级市场发达,中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二级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或者中低收入家庭在新建商品房供给中能够找到自己支付得起的住宅,再动用大量社会资源兴建经济适用房就显得意义不大;反之,如果新建商品房价格高昂,而住房二级市场也不发达,中低收入家庭很难在自己可支付能力范围内找到合适的住房,政府就应该通过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来解决或缓解这个矛盾。所以说,城市间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差异,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与上海等城市相比,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之所以需要大力建设,有三个重要原因:一是北京新建商品住宅的价格相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来说比上海高,有资料显示,今年北京豪宅投资额就占到了整个房地产投资额的一半。二是北京二手房市场开发程度十分有限,2001年上海新商品房交易量与二手房交易量比例为1∶0.9,而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才刚刚起步。三是我们把公务员、教师都看作经济适用房的服务对象,而北京这两类人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上海。
现在经济适用房最难的就是指标了,包括很多人在卖指标的。有购买条件的话,我肯定买经济适用房。经经适用房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那些买不起商品房的老百姓,就算我能买的起,它价格也比一般的商品房便宜一半以上,相信正常人都会选折经济适用房。
如果符合条件的话,肯定首选经济适用房
应该和共产主义一样可望而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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