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漫长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史上,每个朝代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制度一直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我国最早实行的是“九州”制和“十二州”制。《汉书·地理志》说,在原始社会的黄帝时代已经开始“画野分州”,每一万平方里为一州;尧时分天下为十二州,大禹治水后又分天下为九州。在《尚书·禹贡》中详细记载着九州的名称,它们是冀、衮、青、徐、扬、荆、豫、梁、雍。其他古籍所记载的九州名称与《禹贡》稍有出入。十二州的说法,最早见于《尚书·尧典》, 有列出州名。因此,“九州”一说要比“十二州”的影响大,后来九州也就成了中国的别称。
和九州、十二州同时并行的还有“畿服”之制。这是以一个国家的都城为中心,每向外方圆五百里逐次划分成甸、侯、绥、要、荒五服,也有划分成九服的。但以上只是后代学者在追忆历史时表达的一种理想主义的说法,并非是真正实行了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制度。 战国晚期,邹衍提出“大九洲”地理学说,认为中国境内的九州合起来只能算一州,叫“赤县神州”。因此,后来泛指中国境内时,又有神州大地的说法。像这样的九个小州合起来成为一个大洲,共有九个大洲,洲与洲之间都有海水环绕,再往外是大地的边际,中国不过居天下八十一分之一。这同样只是一种大胆的想像而已。
. 秦始皇统一天下,我国开始有了较为正规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秦代普遍推行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下设若干县,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吏管理地方各项事务。
汉代实行郡、国并行制,郡由朝廷直接管辖,国分封给有功劳的大臣,每国各领数郡土地,郡、国数目比秦代有很大的增加。到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已达103个,郡和王国之下有县、邑、道、侯国。县、邑有1314个,道32个,侯国241个 。
汉代在实行郡国并行制的同时还采用了州制。封国势力过于强大,往往会形成割据的局面。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经过一系列对内削藩,对外开拓疆土的基础上,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将全国分成十三州刺史部,简称“十三部”或“十三州”。各置刺史代表中央管理地方事务。从东汉至南北朝,不断沿用州制。虽然各个时期都有改动,州的划分、数目与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格局未变,均以州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构机,下辖郡、县等。到隋炀帝时,废除州制,恢复推行郡、县二级地方行政制度。至此,中国历史在八百多年后又回到秦初的统治方式。 唐、宋、辽、金几代朝廷改用道、府、路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制度。唐太宗分全国为十道,每道各辖几十个州。中唐又析置十五道,井与节度使制度逐渐融合。 在道制之外,又有府制。分别设在国内要地和边境地区。北 宋开始,改用路为最高地方行政机构,分全国为二十三路,下辖府与州。两宋和辽、金时期,路的设置、分合及所辖的府、州常有变动。
至元代,我国行省制度确立起来。元代疆域辽阔,战争频繁,为了便于管理,把胜利成果巩固下来,除设置中央一级的中书省外,又将全国划分成十个大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们是岭北行省、辽阳行省、陕西行省、甘肃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四川行省和云南行省。每个行省下辖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机构。
元朝创设的行省制度,是秦朝以来郡县制度的发展,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行省制度的建立,不仅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而且对明、清以及后来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元代后,“行省”这个名称一直沿用下来。明代虽然改行省为布政司,但在口语中仍如此称呼。元代的行省划分,也初步奠定了今天中国的行省规模和政区划分。
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秦始皇把全国划分为36郡,下设县,长官郡守、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是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史称郡县制度。
沿革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 ,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 ,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 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郡县制度本质上是以中央任命地方官员的政治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官僚政治是其重要特征。隋唐以后,郡改为州,后又增加了省这一行政级别,但是郡县制度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秦至清实行的都是郡县制度。这一点,当时的人也承认的。
明末清初的王夫之曾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1]而同一时期的顾炎武明确指出,郡县制发展到清朝,已经百弊丛生,需要变革。他说:“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 又说:“方今郡县之敝已极,而无圣人出焉,尚一一仍其故事,此民生之所以日贫,中国之所以日弱而益趋于乱也。”[2]暂且不管他们的是非,从上述议论可以看出,古代对封建与郡县存在的历史阶段是有共同认识的。
晚清思想家黄遵宪在《南学会第一、二次讲义》中说:“自周以前,国不一国,要之可名之为封建之世。……自秦以后,国不一国,要之可名之为郡县之世。”[2](P404-405)近代学者吕思勉也曾进行总结:“中国之历史,犹是分立之时长,统一之时短也。分立之世,谓之封建,统一之时,号称郡县,为治史者习用之名。”[3]
从以上议论可知,郡县制度从秦始皇到清末存在了两千年,这个时代也可称为郡县时代。群县时代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时代的代名词。
[1] 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页。
[2] 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郡县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页。
[3]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