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1.“国际”买卖:直接适用: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间接适用(扩大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贸易不适用公约
3.六种例外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 )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此外公约第三条还排除退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一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1)不涉及销售合同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有6种,简单易记。1,私人消费;(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6电力
不适用该公约的有: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者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