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法主要贯彻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所以要法定,对此学者的解释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定的原因在于其防止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有的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些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例如物权人可以行使追击权,而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夺),物权具有优先权(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优先于债权),因此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合同只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不知道,如果允许当事人仅提高其合意便创设物权,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仅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就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也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举个抵押权的例子,抵押权必须有法律承认,才能成为物权,成为物权后,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抵押权。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成立抵押权,如果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就成立,而无需法律规定,这样就非常麻烦。假如我有一套房产,价值一百万,欠了很多人的钱,我只想把这一百万给张三,不给李四、王五,我就可能和张三之间订立一个抵押合同,如果通过合同就可以随意创设物权的话,张三就享有物权了,它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他人什么都得不到,这样的话交易就没有秩序。抵押权是财产的负担,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可能产生欺诈。物权法定是各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认为两者有相辅相成的,订立合同首先是产生债权,然后才是物权。但就是合同的成立跟物权的变动我认为它是一回事,应该把这样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物权变动的生效应该捆绑在一起,就是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生效,合同不生效物权变动也不生效,我们上课时有类似的笔记,我可以Q发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
二、前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后后则是“物权法定”原则。
三、前者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后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
四、前者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后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