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什么样的报纸可以发行?

同问题
2024-12-11 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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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报纸发行中的一些法律规定
当报纸以具体的物质形态存在的时候,它就是一种商品。报纸的发行工作,实际上也就是商品的营销工作。报社是报纸的生产单位,是卖方,读者、订户是消费者,是买方。商品交换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同样,报纸发行也应由这些法律、法规来规范。
报纸征订中的违规违法现象
近年来,我国的报业发展是相当迅速的。从1988年开始,都市报、早报流行,发展势头很猛。报纸的迅速发展,其实已经超前于我国老百姓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报业的迅速发展与老百姓需求之间的距离,必然导致报纸征订的竞争。为了巩固、扩大报纸的发行量,每家报社总是使劲浑身解数。
一是虚假宣传。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报社总爱说自家的报纸如何如何有影响、拥有读者有多少。有些报社在这方面的宣传已是言过其辞,在吹牛了。弄得消费者(订户)如坠云雾,先是分不清实与虚、真与假,后是偏听偏信,订阅了报纸。当报纸拿到手后,才发觉自己并不需要这样的报纸,上当了。
二是靠权力征订。在报纸征订中,有相当多的报纸已与权力部门结成了联盟,让权力部门运用工作关系代报社征订报纸,报社给这些部门或个人一定的酬金。于是工商、公安、财税、防疫、交通运管等等部门都成了订报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要年审,那好,工商管理人员要你订几份报纸;公安、财税、防疫部门来检查工作时,同样要你订几份报纸。由于是权力部门要求你订报纸,作为被管理对象是很难拒绝的。这样,使得一些人重订或多订同一张报纸的现象时有发生。
权力干预报纸发行的另一种情况是,你这张报纸曾对我进行过舆论监督,曝过我的光,我就对下属单位宣布一律不准订阅这张报纸。浙江一家报纸曾报道了某市一宗负面新闻,虽然新闻是真实的,而且符合宣传政策与全局利益,可是该市领导却认为这是给本市抹黑添乱,于是宣布全市单位一律不得订阅这份报纸。巧合的是,后来又有一家上级报纸“胆敢造次”,于是,又上了该市的“禁订”黑名单。(见1999年第8期《新闻记者)P.11)
三是向同行射暗箭。应该说报社是很懂得“抑人扬己”道理的。有的人就把这层道理用在报纸征订上了。订户说,他想订阅甲报的,乙报的发行员却一个劲地说甲报可读性不强,影响不大,经常失实,挨过批评等等,弄得订户茫然不知所措。
四是征订报纸有高额回报。钱往往是能够使人眼红的。对于集体订户,一些报社的做法是给经办人高额回扣,报款的20%、30%都行。经办人有钱可得,何乐而不为?
相关法律对上述现象的认定
以上四种现象都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利用工商、财税、公安等部门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征订报纸,实际上是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报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报纸订户来讲,他可以而且也完全应该根据自己的爱好、需求,决定订阅哪一种报纸和不订阅哪一种报纸。报纸依靠相关权力部门,强制报纸订户订阅某种报纸,实际上限制、剥夺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力。
报纸征订,需要自我宣传,但要有个限度。吹嘘自己的发行量或中伤别的报纸,这就闯红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发行量是报纸的市场生命线,也是广告收入的基础。作为广告客户来讲,他选择哪家媒体做广告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这家报纸的发行量。报社吹嘘自己的发行量,等于是向广告客户作了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折虚假宣传。”
至于报纸的征订回扣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依法进行报纸发行
报纸发行是件不轻松的事。实践证明,要搞好报纸发行工作,无论在提高报纸质量、合理定价、选择营销手段诸方面都要走合法之路。报纸质优价廉是每位读者所希望的。因此,报纸的定价要定得适中,尽可能地低一些。《金华日报》是对开八版的报纸,每年的定价仅是144元,远远低于同类报纸的价格。价格低要亏本,但亏得值。1999年《金华日报》的发行量又超过了10万分。
说到报纸发行的方法 ,那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报社利用采编人员与社会各界的接触面广并且熟悉的优势,推销自己的产品。有的报纸不惜花广告费在电视或兄弟报中登广告宣传自己。更有趣的是,北京等地已出现了“兄弟报刊捆绑征订”的现象。即几份报纸固定搭档配售,其售价低于各报价格之和。捆绑征订表面上看起来是价格优惠让利,更重要的是相互宣传推广,使各报的发行渠道得到联网。
要想让自己的发行量得到社会的认可,最权威也最具法律效力的方法当是报纸发行量公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数字是能使人信服的。目前,《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检察日报》等报纸已先尝了头口水。 近年来,我国的报业发展是相当迅速的。从1988年开始,都市报、早报流行,发展势头很猛。报纸的迅速发展,其实已经超前于我国老百姓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报业的迅速发展与老百姓需求之间的距离,必然导致报纸征订的竞争。为了巩固、扩大报纸的发行量,每家报社总是使劲浑身解数。
一是虚假宣传。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报社总爱说自家的报纸如何如何有影响、拥有读者有多少。有些报社在这方面的宣传已是言过其辞,在吹牛了。弄得消费者(订户)如坠云雾,先是分不清实与虚、真与假,后是偏听偏信,订阅了报纸。当报纸拿到手后,才发觉自己并不需要这样的报纸,上当了。
二是靠权力征订。在报纸征订中,有相当多的报纸已与权力部门结成了联盟,让权力部门运用工作关系代报社征订报纸,报社给这些部门或个人一定的酬金。于是工商、公安、财税、防疫、交通运管等等部门都成了订报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要年审,那好,工商管理人员要你订几份报纸;公安、财税、防疫部门来检查工作时,同样要你订几份报纸。由于是权力部门要求你订报纸,作为被管理对象是很难拒绝的。这样,使得一些人重订或多订同一张报纸的现象时有发生。
权力干预报纸发行的另一种情况是,你这张报纸曾对我进行过舆论监督,曝过我的光,我就对下属单位宣布一律不准订阅这张报纸。浙江一家报纸曾报道了某市一宗负面新闻,虽然新闻是真实的,而且符合宣传政策与全局利益,可是该市领导却认为这是给本市抹黑添乱,于是宣布全市单位一律不得订阅这份报纸。巧合的是,后来又有一家上级报纸“胆敢造次”,于是,又上了该市的“禁订”黑名单。(见1999年第8期《新闻记者)P.11)
三是向同行射暗箭。应该说报社是很懂得“抑人扬己”道理的。有的人就把这层道理用在报纸征订上了。订户说,他想订阅甲报的,乙报的发行员却一个劲地说甲报可读性不强,影响不大,经常失实,挨过批评等等,弄得订户茫然不知所措。
四是征订报纸有高额回报。钱往往是能够使人眼红的。对于集体订户,一些报社的做法是给经办人高额回扣,报款的20%、30%都行。经办人有钱可得,何乐而不为?
相关法律对上述现象的认定
以上四种现象都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利用工商、财税、公安等部门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征订报纸,实际上是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报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报纸订户来讲,他可以而且也完全应该根据自己的爱好、需求,决定订阅哪一种报纸和不订阅哪一种报纸。报纸依靠相关权力部门,强制报纸订户订阅某种报纸,实际上限制、剥夺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力。
报纸征订,需要自我宣传,但要有个限度。吹嘘自己的发行量或中伤别的报纸,这就闯红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发行量是报纸的市场生命线,也是广告收入的基础。作为广告客户来讲,他选择哪家媒体做广告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这家报纸的发行量。报社吹嘘自己的发行量,等于是向广告客户作了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折虚假宣传。”
至于报纸的征订回扣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依法进行报纸发行
报纸发行是件不轻松的事。实践证明,要搞好报纸发行工作,无论在提高报纸质量、合理定价、选择营销手段诸方面都要走合法之路。报纸质优价廉是每位读者所希望的。因此,报纸的定价要定得适中,尽可能地低一些。《金华日报》是对开八版的报纸,每年的定价仅是144元,远远低于同类报纸的价格。价格低要亏本,但亏得值。1999年《金华日报》的发行量又超过了10万分。
说到报纸发行的方法 ,那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报社利用采编人员与社会各界的接触面广并且熟悉的优势,推销自己的产品。有的报纸不惜花广告费在电视或兄弟报中登广告宣传自己。更有趣的是,北京等地已出现了“兄弟报刊捆绑征订”的现象。即几份报纸固定搭档配售,其售价低于各报价格之和。捆绑征订表面上看起来是价格优惠让利,更重要的是相互宣传推广,使各报的发行渠道得到联网。
要想让自己的发行量得到社会的认可,最权威也最具法律效力的方法当是报纸发行量公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数字是能使人信服的。目前,《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检察日报》等报纸已先尝了头口水。

回答2:

楼上的回答文不对题。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具体条件看条例全文,很多。最主要是要拿到许可证,刊登的内容不违反第二十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