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又为什么有三妻四妾的说法呢?妻和妾可以等同吗?

2024-12-12 07: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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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所谓“三妻四妾”,就是“一发妻二平妻四偏妾”。发妻持家,平妻在旁辅佐,偏妾则要尽心伺候夫君与三房夫人。  古代中国属于一夫多妻制,中国人给妻室们配以不同的头衔,显示的是一种等级制度。

古代妻对妾生杀予夺,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没有财产权,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平等地位,可以被买卖交换与赠送。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低贱者。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


扩展资料:

虽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时候及某些地区被人们所滥用,但在某些情况,它实在有它的好处。在若干情况下,它可能会是一种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好安排。

慰藉弱者,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可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和保护,她们和子女都绝了生活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每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那么数以百万计的女人只能惨淡一生无依无靠。

而倘若她们心甘情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视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或许为一个迫不得已的折衷办法。

延续责任,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是一较佳的制度。穆斯林丈夫对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着完全的法定义务。例如第一位妻室残废或者身染慢性疾病,不少国家的男性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终止婚姻。而在一夫多妻的伊斯兰国家,第二次结婚则可能是各方面都认可的办法,男性既可以拥有正常的幸福生活,同时还继续承担对妻室的责任。

传宗接代,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是毫无办法的,他只好忍受没有子嗣的命运,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离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获得认可,经有关各人同意再结一次婚,那么离婚的事便可避免发生。

维系家庭,还有些情况是婚姻触礁,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离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结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离婚,她可能不再爱她的丈夫,但仍可能会尊重他,也为了维系家庭,得到保障,为了她自己和儿女。

同样第二个女人也未必想破坏男人的第一个家。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有关男女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一夫多妻(制度)

百度百科——一夫多妻制(婚姻习俗)

回答2:

三妻四妾只是习惯说法,形容这个人有钱、有权或者有势且为人荒淫。妻和妾的地位是绝对不平等的,古人妻子只能有一位,而且要按照礼制明媒正娶。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对于妻子,丈夫虽然可以休妻,但是必须按照法律办事,即所谓的“七出三不去”之条,否则就面临法律罚。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回答3:

告诉你一件事,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一妾制,妻妾的男人必须是40岁后还没儿子或妻子嫁人20年没儿子的情况,才能纳一个妾。

回答4:

三妻四妾是汉唐代以前或者清朝的事,一夫一妻是儒家独有的,在此之前,都是一妻,两媵妾,四小妾的,媵妾是妻娘家的妹妹之类的,一般是庶出,早期庶出子地位和奴婢差不多,在妻面前地位极低,但是一旦妻死了,如果妻娘家势力比较大,那么媵妾就是夫家的继室候选人。
到了清朝就另外一说,因为清朝满族是一夫三妻多妾制,满族贵族都有一正室,两侧室,和数名妾的位置,根据男方地位不同增减,如果是王爷可以拥有更多,如果是普通百姓,则不允许拥有很多妾,更别说侧室了,另外这个三妻四妾制只允许旗人使用的规矩,汉人的规矩延续明朝,也就是说汉人还是一夫一妻制的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