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扣2分;30%未达50%的,罚款500元,扣3分;50%未达100%的,罚款1000元,扣3分;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扣3分,同时可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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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车总高度未超过4.2m,总宽度未超过3m且总长度未超过20m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二、货车总高度超过4.2 m未超过4.5m总宽度超过3m未超过3.75m且总长度超过20m未超过28m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货车总高度超过4.5m总宽度超过3.75m且总长度超过28m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有前款所例多项违法行为的,罚 款 数额 应当累计,但累计数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
是总质量,正是载质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