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核准市场主体资格,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核准、颁发各类经济组织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中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利用合同欺诈及其它违法活动的案件;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六)管理商标注册工作,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广告。
(八)组织管理全系统的党建、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九)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