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对于散户而言,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主要是收益有保障,可细分为4个优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散户购买的股票是“普通股”。“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的一种股票,它具有债券的一些特征。
①,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的价格取决于市场利率,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利率越高,则优先股的内在价值就越低,反之,市场利率越低,优先股的内在价值就越高。
②,具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公司法》规定,公司盈利的分配顺序为债权人本金利息、税金→优先股股息→普通股红利。
③,在剩余财产非配上有优先权。当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进行剩余资产清算时,分配顺序为:债权→优先股→普通股。也就是说,优先股比普通股能够优先得到赔偿。
④一般无表决权。购买股票后,股民就具有了对供公司经营战略的表决权。优先股在对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除非董事会进行表决通过,承认优先股股东的控制权。
⑤,收益率较低。一般来讲优先股的收益率要比普通股低许多。因此,更适合于进行长期投资。
散户是不能购买优先股的。根据2014年3月21日公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