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负全责,同意私了,还要判刑吗?现在人已经拘留。

2024-11-26 20: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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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刑事案件了,受害人家属同意私了也要判刑,民事赔偿可以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处理。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在判刑的时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受害人家属谅解等这些情形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宣判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4日早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骑人力二轮自行车,沿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左拐弯进入永兴路,因车速快,操作不当,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后脑着地受伤,经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及时委托路人报警(受害人儿子李某也同时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接受了公安机关传唤。

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杜某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分期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3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及时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回答2: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亡1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即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来提起公诉。所以,公诉案件当事人之间是不能私了的。你说的私了是民事上的。现在就是要走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会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理后再向法院提起公诉。你们要做的就是要积极配合,认罪、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很快就会放出来,最好是在公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做不起诉的决定,最坏的结果就是判缓刑。问题不大,谁也不想出这样的事,判决对生活和工作影响也不大,不要着急!

回答3: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如果协商成功且履行了赔偿义务,可以请求受害方出具刑事谅解书,提交给法庭,那么法庭将有可能在量刑时从轻或者说减轻刑罚。

回答4:

开车的人酒驾或者超速没有,不违规的驾驶不用判刑,私了不等于法律不追究

回答5:

1、人拘留是触犯了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一样,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但是刑事案件主办机关是公安,起诉机关是检察院,不会因为个人的要求撤诉(除非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2、虽然当事人不能决定是否起诉,但是你们能够私了最好。如果你们成功私了,你让对方家属写一份谅解书。这样的话基本上就是缓刑。不会判处实实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