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优先获得偿还依据哪条法律规定

2025-02-11 1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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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优先受偿。

享有优先受偿权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与是否财产保全无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该条文规定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必然造成权利冲突无法执行。 

对于优先受偿,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些债权具有就债务人总的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出于特定社会政策的考虑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此为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法定优先权的设置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或依据,不可随意滥设,否则即对其他债权人权益形成严重侵犯。既然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作为债权平等原则的一项例外,就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即享有法律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债权不应获得优先受偿的效力。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该解释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规定。换言之,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尽管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并无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人能否优先执行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长安网-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执行时能否优先受偿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回答3:

这个不一定能够优先偿还的,通常由先保全、先执行的案件的经办法官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理,所得款项进行分配时,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也已经申请执行,则可以请求参加分配,先查封一方通常可以优先扣除查封费用和担保金的利息等。余款则按比例分配。个别法官利用漏洞,给一些特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情况也是有的。

回答4:

首先是按债权的先后顺序清偿的,其实才是按比例清偿。你们的债权若是在先就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若是没有先后顺序则按比例清偿。

回答5:

是民事诉讼法里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具体多少条记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