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1日入职 到2016年3月15日应休年假多少天

2015年2月21日入职 到2016年3月15日应休年假多少天
2024-12-19 1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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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是新参工,不能享受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从第二个年度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2015年2月21日入职,2016年2月21日起享受年休假,2016年度享有年休假4天。到3月15日不足1个月,享有年休假不足1天,依法不予计算,没有年休假。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