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我遇到许多这样的员工,他们不仅不愿意参加保险 ,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我的理解是,这是公民对公民权的一种放弃。除了生命权等重要的和基本的权利之外,公民有自愿放弃自己权利的权力,这也是法律精神。为了这一点,我曾经跟北京市劳动仲裁处负责人专门探讨过,他们同意我的看法,认为政府不能挑讼。我的看法和做法是,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应该写下说明,是自愿的。这在过去还没有发生过自己不愿意签合同后来却要去告企业的案例,至少我没有听说过。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如果员工自己要求放弃权利企业应该怎么办。所以, 管理要创新,要他们自己写下字据。不过,如果企业对他们给予相当额度的现金回报,则是应该的。同时,企业不能主动要求或者变相迫使他们同意不签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所以,企业管理不能仅仅靠法律条文。这种情形的面积不能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