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十多年不用,有年限规定吗

2025-02-03 01:05:3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有年限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扩展资料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回答2:

  有年限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回答3:

  没有年限规定:
  1,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性质从集体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
  2,农用耕地按规定是不能被政政府征收的,所以不存在三年不耕种,集体就有权收回的情况;
  3,土地被征收后,对方怎么使用是对方的职权范围,第三人不能干涉;
  4,政府部门会有相应的规划,如果对此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当地征管部门。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二, 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回答4:

有,这样的情况是违规浪费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