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科职责是什么?

2024-11-26 05: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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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批捕科主要职责是:

1、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I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扩展资料:

遵循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依法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侦查监督科

回答2:

公安机关在刑拘嫌疑人后,按规定要报请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俗称批捕科审查是否比准逮捕。如果犯罪基本事实成立,即可比准逮捕。批捕后,案卷返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报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移交法院审判。

回答3:

侦查监督科的职责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I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检察院[1996]第20号《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范围重新界定的一央定》,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