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看到,合同中会有这样的条款:“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0%,还应支付守约方损害赔偿金。”那么,违约金是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也就是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并存的。同时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其中一种,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诉讼请求增加,过分(要注意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减少。(郭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