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字面上的意义是指合股(或单股)经营的企业组织。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司的涵义解释为一种工商业组织,经营产品的生产、商品的流转或某些建设事业等。②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已经有近四百年的历史,按公司的责任形式划分,先后出现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五种类型的公司,并且从当今世界公司立法的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公司法涵盖的公司形式仍比较广泛。这几种公司的责任形式各异,由此可见
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
比方说我们的攀峰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后面就带有公司,公司名称重点是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这个。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因故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该投资人名下的为120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0万元的投资本金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0万元对该投资人依法予以免除。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举例来说,一个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属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依法免除;如属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清偿债务。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部分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近日阅读了一本法学专著,发现有一个作者的个人观点值得推敲,该作者认为合伙企业的名程是可以出现"公司"两字的,理由有两点:(一) <<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而公司法对公司以外其他形态的企业名称能否使用公司两字并没有规定,这是一个法律漏洞.(二) 实践中存在了大量的非公司企业的名程中有公司二字,这也就默认了合伙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公司两字. 我个人的观点是,合伙企业的名称是不可以使用公司这两个字的,理由有:(一)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一条对公司的形态性质作了明文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是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合伙企业则属于非法人组织的范畴,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首先,从企业和资金去看,公司比合伙企业有更雄厚的资金和更大的规模;其次,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公司以其资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合火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除外);第三,两者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权限等各方面上存在比较大的区别,在这里只对最关键的两点展开;(二)如果允许合伙企业使用公司做为企业名称,势必会令他人对该企业产生误解并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基于这两点,我认为:,合伙企业的名称是不可以使用公司这两个字作为其名称的!
可以,中国原来的公司喜欢单干,现在基本都是合伙,外国的公司基本是合伙
可以是公司不一定是要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