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家建造楼房,将此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亲戚何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何某所雇用的建筑工人万某被坠落物砸伤,向于某与何某提出赔偿请求。于某表示,房屋是包给何某施工的,至于何某请谁与己无关,更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将没有建筑资质的何某选为承揽人,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何某施工,万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受伤,于某与何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于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何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楼房砌建发包给何某施工,存在相应的过错,而何某在自己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也具有过错,二者对万某的损害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于某与何某应当对万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