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07国道县城段改线工程和经济开发区路网
建设一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了妥善做好307国道县城段改线工程和经济开发区路网建设一期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⒈服从大局的原则。307国道县城段改线工程和经济开发区路网建设一期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着眼于全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而决定上马的重点工程,也是交城人民多少年来梦寐以求的大好事。各乡镇、各部门、沿线各村都要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征地补偿工作。
⒉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原则。307国道县城段改线工程和经济开发区路网建设一期工程是惠及百姓、造福全县的事业。在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考虑政策因素,又要结合我县实际;既要尊重历史,又要考虑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既要维护集体、企业特别是个人的利益,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坚决反对个别人借机“敲竹杠”。
⒊实事求是、重置折价的原则。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重置折价的原则,对损坏的农用设施等,一律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既不能脱离实际漫天要价,又不能损害村集体及群众的利益。
二、补偿办法
⒈永久性占地:比照太中银铁路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按1200元/亩的年产值,支付7年的土地补偿费和10年的安置费用,以204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征用。非耕地以600元/亩补偿5年;道路、河道等原有基础设施用地不作补偿。征地费用今年支付一半,剩余的一半分三年拨付,到2010年付清。已下种小麦的,按300元/亩补偿损失。土地报批等其他费用由政府统一负责。
⒉临时性用地:按600元/亩的标准,占一年补一年;复垦费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⒊房屋:按重置价乘以折旧(成新)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偿。内装潢、水、电等附属设施价格另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材仍归物主所有。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执行,建材不归物主。属于居民住房的,按3元/m2的标准给予临时住房安置费,面积只计主体面积。
⒋厂房、企业: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的补偿,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证照不全的企业,其地表财产部分酌情给予补偿,生产经营损失及搬迁等费用不予考虑。
⒌宅基地: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原则上等量置换,由村集体重新划拨,确不能重新划拨的,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费用予以补偿;无合法土地手续的,不予安置或补偿。
⒍木材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予补偿。个户所有的林木,按成本价酌情补偿,成材的付砍伐费,林木归个户所有。
⒎苗圃:原则上重新划拨土地,由个户重新定植,给予适当补偿;不具备移植条件的,可按现行市场价一次性买断,苗木不再归原个户所有。
⒏经济林:按近三年产值的平均值给予补偿。对放任不管、零星挂果的经济林,不突破30元/株的标准,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⒐水利设施: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保证不影响农业生产。
⒑大棚及其它农业设施:按重置价进行补偿,土地补偿另行计算。
⒒坟墓:不分单棺多棺,一律按500元/穴补偿。县建立公墓,所迁坟墓原则上进公墓。
⒓电力、通讯设施:由权属部门自行负责拆除,且不予补偿。
⒔其他:属于个人财产的,实事求是给予补偿。
上述地表附属物补偿,凡涉及国家贷款或投资的部分,要在补偿资金中扣除。
三、具体要求
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乡镇、村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在手上,切实加强领导。相关乡镇党委书记是征地补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征地补偿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抓紧抓好。要及早研究部署,做到心中有数,措施得力,进展顺利。对征地补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拿出合理的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时间服从任务的要求,合理安排力量,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村,将酌情予以奖励。
⒉及早动手,摸清底数。
涉及的乡村要及早动手,深入沿线,尽快铺开征地拆迁的摸底工作,对涉及的拆迁、征地、地面附着物的清理等要逐项登记造册,做到底清数明。
⒊客观公正,公道办事。
在整个拆迁补偿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阳光操作,公道办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需要公开的要及时公开,严禁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厚此薄彼,送人情。凡是因为标准不统一引发不稳定的,要严肃查处。
⒋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顺利推进。
在整个拆迁补偿工作中,该留集体的留集体,该留个户的坚决按时、足额补偿到个户,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为顺利推进工程奠定基础。
⒌做好过细的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村一定要注意做好群众工作,让群众理解、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对工程进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深入群众,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矛盾解决在基层,消化在当地,不能因为征地补偿工作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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