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是商业信用,手续简便, 但收汇有一定的风险。
办理银行托收(一般为跟单托收)需要填写托收委托书,也就是和银行(托收行)签定的托收合同. 然后在出货后向托收行提交各种单据(跟单托收包括金融单据如汇票和商业单据运输单据等) 托收行审核无误后会寄单并指示代收行收款后放单。 D/P是商业信用,款项的回收在于买方客户的信誉。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和/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D/P是商业信用,手续简便, 但收汇有一定的风险。 办理银行托收(一般为跟单托收)需要填写托收委托书,也就是和银行(托收行)签定的托收合同. 然后在出货后向托收行提交各种单据(跟单托收包括金融单据如汇票和商业单据运输单据等) 托收行审核无误后会寄单并指示代收行收款后放单。 D/P是商业信用,款项的回收在于买方客户的信誉。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和/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
与其它所有的支付方式不同,信用证是银行作担保的支付方式。其特点是,开证行应开证人(往往是进口人)申请给受益人开出一个保证付款的承诺。受益人(往往是出口人)只要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就可以保证取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