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欠条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如下:(一)欠条应当注明出借币种、出借日期、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法;(二)欠条应注明借款人身份资料;(三)欠条约定管辖便于提交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四)书写要清楚;(五)还款时一定要索回欠条。
借条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1)标题写明“借条”。(2)写明借款的用途,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3)写清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全名及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最好摁手印。(4)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5)写清楚出借的方式。(6)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7)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8)“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 标的;(三) 数量;(四) 质量;(五) 价款或者报酬;(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注意事项:身份问题、语言问题、利息问题、时间问题。
一、身份问题: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最好能够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二、语言问题: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三、利息问题: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四、时间问题: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要及时催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1.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2.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百度百科——借条
熊震
进行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仅供交流学习所用
大家互相借钱这件事情,在法律上被称为“民间借贷”,随着社会发展,资金的流转加快,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而有效的金融手段,民间借贷本来是一个合法有效的金融手段,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元素。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虽然肯定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借贷行为,但学界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说法是指"民间借贷合同涉及的双方包括除了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事主体"或者"所谓的民间借款,所涉及的对象就是出借人是自然人,借款人也是自然人或者其他非金融机构的组织”;而狭义的民间借贷概念,则仅指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
我国的法律规定则采用广义的民间借贷概念定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明文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在本文中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也是采用广义的定义的,但是由于本书写作的出发点是对个人的法律建议,就主要从个人的角度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对于其他民间借贷主体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就不在本书中展开进行论述。
“许多国家将民间借贷界定为‘非正规金融’,认为是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之外存在的、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在民间借贷日益频繁的今天,国家也日益重视对这一领域的监管、指引。不过,法律的制定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现实事务的发展也日新月异,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不但不成体系,过于简单,显得支离破碎,而且各部分之间衔接松散,制度功能不彰”。
考虑到我辈面临的生活中接触民间借贷的可能性和借贷的数额越来越大,对实际生活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故笔者将主要依照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15〕18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对个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施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在正式开始分析之前,需要强调一下民间借贷之所以是民间借贷,就是因为和金融机构的借贷不同,尤其是涉及还钱时,民间借贷所多见的“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或者更恶劣的情形却在非民间借贷中并不多见。除开金融机构更具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益之外,从法律的角度讲,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借款时对风险的规避是值得大家学习的,特别是考虑到借贷之后大家维护权益的能力远低于金融机构的现实,我们就更应该在遇到借贷问题时更注重风险的规避。
当然,借贷的各种风险总是难以避免的,不过法律风险还是可以努力避免的。笔者曾和朋友笑谈说:首先,就是宁可送钱、不能借钱,不然银行财大气粗都不肯借,我们也是身无余财、欲借不能;其次,实在下定决心要借钱的话,就要向银行学习,做好基础的四个方面。也就是“第一开“好”借条、收条;第二核对好借款人身份(要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第三一定转账转对人(留好可印证的记录);第四一定要做“好”抵押(尽可能抵押登记或拿到手)”。简而言之,真的要借钱出去时,要认真向银行学习,起码做好核身份,有担保,证据全这几方面,以期不至于在要账时不仅心胸愤懑,而且还一筹莫展。那么,在讲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思想认识之后,笔者将主要从如何写好借条进行展开的分析,既说明写好借条的关键点,也强调关键点背后的风险所在,以期能让大家在借钱的时候能有更多的“安全感”。
当然,对于我们所做的每一个选择,风险和成本总是如影随形,而且民间借贷的发展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展也日新月新,比如现在就产生了网络借贷或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所产生的新的法律风险(对此,可以参考本篇中的《以案说法:网贷平台对中介达成的借贷合同是否需要连带清偿?》一文),所以通过本文,更多是希望大家对民间借贷问题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并在面对具体的借贷事宜问题时能具有应有的警觉性。
虽然像银行一样走流程、签借贷合同更有利于风险规避,但是在民间借贷中往往是采用写借条的方式,甚至会出现有些十万、几十万乃至数百万的经济来往连借条都不写的情况。有鉴于此,本文中主要讨论的问题为出借人的借条应当如何写好。
出借人写借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还钱。当借款人拒绝返还时,借条能否在法律救济过程中起到明确权利的作用,也就是能否尽可能的在法律上维护出借人的合法、合理权益,是评判一张借条写得好不好的最直观标准。所以,如何写好借条,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能在实践中起到相应的作用。
第一,开篇以明义,既然是借条,就要好好的写上《借条》的标题。之所以需要写明确是借条,是因为假如“无意”写成是收条,在法律上难以证明借贷关系;又或者“糊涂”写成欠条,则多出了不必要的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产生的原因将影响整个法律关系,比如赌博等非法欠债原因下写的欠条是无效的,而且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需要证明欠条所写的欠款产生的原因是否合法。
第二,借条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身份应当详细、准确。建议在标题下就写明谁是出借人、谁是借款人;以免留下能够使用“今借甲某某100万元人民币”等等类似表述不清或者有歧义的文字游戏的空间。并且最好能够写下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留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有身份证复印件既是为了核对身份信息,避免对方耍手段的需要;也是为了以后万一进行诉讼时,不必再专门收集证据,减少讼累。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约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则考虑到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借款是用于借款人夫妻的日常生活和共同经营,可以酌情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加入进来作为签约人,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相应可能的财产转移的法律风险。
第三,关于借条的用笔、捺印。虽然民间借贷中在借条的用笔、捺印上出现问题的情况并不多,但也应当有一定的了解,以防万一。书写借条使用的笔应当是自己携带的,并且能达到字迹清晰、利于保存效果的笔。因为实践当中出现过借款人故意携带褪色笔并将之用于借条书写的案例,所以使用自己带的笔,既可以防范风险,也可以传递自己做事谨慎的信号给对方。
这里也要强调一下,借条书写完毕之后,应当让借款人当场签名、捺印(按指纹),当场签名是为了避免借款人否认签名是其自己签的,按指纹亦是为了证明签名的真实性。考虑到一旦涉及司法鉴定时有利于鉴定活动的展开,对于手指捺印,实践中一般来说都是用右手的手指,常用拇指、食指。
第四,在开始写借条之前,还需要明确到底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以免后期归还时出现推诿的情况。虽然在法律上,对于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公司经营和公司名义借贷用于个人使用这两种情形,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个人。但是出借人最好还是要明确借款人的主体,否则后期起诉真正的出借人时还徒增了不必要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第五,书写借条内容的要点。对于借条的内容,关键在于准确,既要准确的表明借贷关系,也要准确的表明借贷事实。
对于借贷关系的表明,在开头写明出借人、借款人的基础上,在具体的借贷关系书写上需要避免可能的歧义和不清晰,即便稍微复杂拗口些也在所不惜。比如,可以写为“借款人乙某某今收到出借人甲某某以转账形式出借的人民币壹佰万元用于结婚买房”。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出借时交付货币的方式尽量选择转账,这样就可以通过银行的转账记录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发生。同时,为了转账转对人,要在借条上写明双方转账涉及的银行账户,并核对银行账户的开户人是不是借条上约定的人。
对于在借条中准确的表明借贷事实,除了使用词句应当准确清楚外,还应该避免多音、多义词,规避比如“还欠款人民币两万元”这类分不清到底是归还还是仍然欠款之类的表述。因为手写的借条仍然存在涂改的可能性,所以在写明货币单位(人民币或者美元)的情况下,对于金额的书写尽量使用传统汉字,写壹佰万而非100万。有些证据意识比较强的人,除了借条的签字除外,还会在借条里的金额、时间等处捺印以防止涂改的风险,这也是可以借鉴的做法。同时,写借条时要尽量占中少留空,以免留下“加工”的便利。写完借条主体部分之后,在主体部分和签字部分可以写上“以下无正文”“以下为签字部分”“立字此据”等内容以避免被后期“加注”。至于签字部分的日期,也尽量写成汉字并捺印,以防止涂改。
第六,对于利息和逾期利率,如果自然人间借贷对之有约定,一定要清楚明白的写入借条。
一方面,是对于利息和预期利率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规定比较明确。对于利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
1.自然人之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院会支持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是无效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而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之间的利息则属于带有一定“灰色空间”色彩的部分。
对于逾期利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
1.借条里可以约定逾期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四。
2.没有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时,可以请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逾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约定了借期利率但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可以按借期利率来计算逾期期间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4.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借条约定的其他费用可以一并向法院主张,但法院只支持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
另一方面,是对如何支付利息要写清楚。如果是到期和本金一并归还,则写明即可,但最好还是写清楚利息的利率是多少、借期是哪年哪月哪日到何年何月何日、利息总计是多少,如果能像前文里面用大写写成“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而不是“月息两分”“年利率24%”就更好了。如果利息是从借期之内就开始支付,则应当写明支付的日期,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是否含当日)支付哪年哪月哪日到何年何月何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多少元,并对后续的支付进行列明式的叙述,并对利息无法按时支付的相关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第七,保证和抵押。自然人间借贷如果约定了保证人,要注意,并不是在借条上签字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了,一定要写入借条并注明其的保证人身份。对于这一点亦可以参考本篇中的《以案说法:在借条上只签了名字,需要作为担保人连带还钱吗?》一文。而对于抵押,由于比较专业和复杂,在本书中就不在展开了。但总体的原则是,在签合同时,不动产抵押尽量登记,动产抵押尽量拿到手。
第八,管辖问题。如果借贷双方的户籍并不在同一个地区,可以在借条中明确的约定由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以免诉讼时奔波之苦。比如:“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丽江市古城区。出借方、借款方应当诚信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双方一致同意应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维权成本。诉讼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一个重要解决途径,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成本。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在什么条件下需要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比如:“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不得有为逃避债务而实施有损出借人债权的行为。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超过十天的(即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出借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因追讨欠款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险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第十,为了避免找不到人难以通知、送达的情形出现,双方可以明确约定送达方式。比如电话号码、邮寄地址、传真机号码,并且约定通过以上方式进行送达,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
以上是关于写借条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一些常见要点分享,但在现实生活中,写借条似乎是很简单的事情,也似乎是很复杂的事情。从笔者的角度看,很多时候,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在面临借贷问题时,除了做个好人,也借给一个好人之外;大概就是用好“丑话说在前头”和“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两句话了。
(一)写借条,注意别把借条写成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写借条,注意写双方约定的利息和利率。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写借条,注意写明还款期限。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写借条,注意写清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写借条,注意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