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
湖北省千余房企及中介被责令整改
2017年09月06日09:03 来源:长江日报
5日,省住建厅通报湖北省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截至8月底,今年共对119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128名从业人员受到查处。
省住建厅通报称,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对辖区内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
截至8月底,全省共开展市场巡查3242次,检查在建在售开发项目2647个,对3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2610家,对881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查处从业人员128名。
记者梳理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无证预售、捂盘惜售、虚标房价、返本销售、一房二卖、违规超建等六大类。
记者前期采访中了解到,中介机构及人员收取“茶水费”倒卖新房指标,是购房者最反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武汉市房管部门已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参考资料:人民网-湖北省千余房企及中介被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绝对禁止的。
扩展资料:
由于理解上的不同,个别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个别行政机关往往轻视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在一些行政机关制作和下达的文书中缺少责令改正环节,存在重处罚、轻整改倾向。有的即使下达了责令整改意见,对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没有跟踪和有关反馈的记载。
第二、个别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相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七种,但不包含“责令改正”。
一些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列在下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种类中,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并列,显然是不恰当的。
第三、个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责令改正”,缺少改什么、怎么改的内容。由于过于简单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起不到责令改正的应有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学理的分类上当属于“行政命令”之一种。理由: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制裁和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仅仅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质。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虽然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收益相当(如没收违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违法收益的(如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给予罚款);二是要通过这种高出违法收益的代价,让违法行为人由此得到教训,促使其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以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慑作用,告诫其他公众不得进行违法活动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于使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违法状态。3.形式不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它们通常是同时进行的。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因为若只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则不足以恢复秩序;若只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不足以惩戒违法者,难免其以后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