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哈,什么叫垄断啊?我们大余县的定点屠宰只此一家,猪肉价是全国第一,这叫垄断?这叫放心肉
非刑法范畴所能限制,目前不具量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