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不过如果有些单位在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还愿意为员工支付产假工资,也是可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扩展资料: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
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产假
一般情况下,职工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但是这一前提应是建立在职工休满应享有的产假基础上的。
严格地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并不是同一概念,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而产假工资是对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产假工资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
职工应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生育津贴是基于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产假期内,即使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也能获得相应的生育津贴。因此,生育津贴是职工因为生育保险和合法生育而获得的,工资是职工正常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报酬。
《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当然,如果职工同意提前上班则另当别论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是不可以的。
一般情况下,员工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但是这一前提应是建立在员工休满应享有的产假基础上的。严格的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并不是同一概念,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
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而产假工资笔者认为是对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产假工资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但是在实务处理上,一般都认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
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拓展资料: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产假
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不过如果有些单位在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还愿意为员工支付产假工资,也是可以的。
产假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1.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1.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生育津贴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2.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1.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百度百科_产假
咨询:某公司因为业务需要,要求一处于产假期间(已休产假2个月)的职工提前上班,职工也同意了。现在公司咨询:此职工剩余产假期间,职工能否只得到生育津贴而公司无需再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了? 回复:一,公司能否要求员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当然,如果员工同意提前上班的情况下没有问题。 二,用人单位能否仅发放生育津贴而不支付产假工资? 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 一般情况下,员工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但是这一前提应是建立在员工休满应享有的产假基础上的。严格的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并不是同一概念,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而产假工资笔者认为是对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产假工资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但是在实务处理上,一般都认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员工应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产假期内,即使员工没有提供劳动,也能获得相应的生育津贴。因此,生育津贴是员工因为生育保险和合法生育而获得的,工资是员工正常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鹏律师,shan7806@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