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如何约定

2024-12-20 0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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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的约定一般应具体的市级,但不宜过于细化,细化会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回答2:

这是双方的约定,你可以和公司协商啊,比如说你可以接受的是天津市(包含郊区等)内的关联公司,否则不同意。
如果强行这么规定,应属霸王条款,因为不可以协商变更。
关于工作地点,劳动法规定的是明确的约定,不是这么含糊的。这不是地点,这是可能的工作地点范围。所以违法了劳动法,就算签了,将来也是无效的条款。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回答3:

一般情况是一楼所说的填写公司所在地,但我们在给香港同事办理境外人员就业登记时,要求我们填写公司名称,所以我感觉好无语……

回答4:

麻烦问一下。你们的劳动工作属于什么类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