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社保费社会保险 赵某是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公 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事假期间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2010 年7 月,赵某以 孩子无人看管,需照顾孩子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2 个月,公司随即批 准请假要求。2010 年9 月,赵某按时上班。在赵某请事假期间,公司均未为其 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赵某得知后,请求公司为其补缴。双方协 商未果,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认为,赵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的中止履行。该期间,赵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 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未作出详细规 定,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参照《山 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4 条第2 款“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 事假期间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 案件的依据。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赵某自愿缴纳了事假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