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拆迁房屋补偿面积按应当按照房产证面积计算,按照国务院文件办理。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