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 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 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病理解剖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积极宣传病理解剖的科学意义,提倡移风易俗。
第十条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如系自费医疗,医院可酌情补助火葬费(每例不超过四十元为限)。
第十一条 凡开展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建立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2.尸体来历;
3.附解剖原因;
4.临床诊断;
5.解剖年、月、日;
6.解剖人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如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1项可仅列编号、性别以及估计年龄,其余可填未详字样。
第十二条 施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将解剖尸体的情况(包括尸体解剖诊断),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 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实行。
关于尸体病理解剖的几项规定 一、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二、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三、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四、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五、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嘻笑、哄闹。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六、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七、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八、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九、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现实头部,现在顶部开口,就可以把皮退下来,把头骨露出来(一般也就只有尸检的时候动脑子)。然后是开胸,一般要是做教学用的就是来胸前十字。
骨灰🔫后果还严重🔫因为减轻酷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