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
2.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3.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起诉。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上诉理由不正确
6.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因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不影响上诉权。
1、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仲裁协议带有契约性,是一种书面协议。国泰公司发给管委会的函应视同要约,而管委会只是口头上答复,并未书面答复。如在起诉法院前管委会发函表示同意仲裁,则由仲裁机构管辖。
2、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争议前后签订的仲裁条款都是有效的,但仲裁法是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就是说当时还没有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所以只能到法院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上诉,但上诉理由不能是签订了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