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工在下班期间意外死亡,雇主负什么责任?

2024-12-26 16: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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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先弄清楚是劳务还是雇佣关系。雇佣工,不同于劳务工,是没有工伤待遇的。雇佣工与雇主之间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劳务关系,雇佣工的伤亡不属于工伤死亡,所以雇主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在下班期间意外死亡,雇主无责任,不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在雇佣关系中因病死亡,雇主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分析
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死亡,雇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雇工在下班时间死亡,雇主是否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如果是连续工作状态时的下班意外死亡,雇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的。私人雇佣工人,在非工作时间发病死亡,雇主无过错,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如果雇主有能力,可以在能力范围内,给予雇工一定的救助性补偿。只有双方为劳动关系的,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工伤进行补偿。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雇佣工,不同于劳务工,是没有工伤待遇的。在下班期间意外死亡,雇主无责任,不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在雇佣关系中因病死亡,雇主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私人雇佣工人,在非工作时间发病死亡,雇主无过错,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如果雇主有能力,可以在能力范围内,给予雇工一定的救助性补偿。只有双方为劳动关系的,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工伤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回答2:

雇主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雇佣工与雇主之间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劳务关系,雇佣工的伤亡不属于工伤死亡,所以雇主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如果情况属实,一定要先调查清楚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二者差别很大,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工伤来处理。
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即使是在上班期间造成意外死亡,雇主也是没有责任的,也无需赔偿。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雇主可能会给与人道主义上的援助等等。

回答3:

1、法律规定: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死亡,雇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雇工在下班时间死亡,雇主是否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
3、如果是连续工作状态时的下班意外死亡,雇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的。

回答4:

  1. 雇佣工,不同于劳务工,是没有工伤待遇的。

  2. 在下班期间意外死亡,雇主无责任,不承担赔偿的义务。

  3. 如果是在雇佣关系中因病死亡,雇主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4. 先弄清楚是劳务还是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