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般来说,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为防止经销企业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二次污染隐患,避免经营者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必须对贮存和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严格管理。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是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这一规定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具有4项积极作用,即:防止因经营者的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便于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以及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二,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熟食店卖的都是自己加工的,本来就没有食品标签,又不是工厂做的要包装好贴上标签才能上市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