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油助力车的性质问题,即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问题;以及作为消费者是否应该为厂家和商家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缺失而承担所有责任的问题。
燃油助力车行走在法律的边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是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GB17284-1998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并能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应具备整车净重不大于40KG、气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ML、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等条件。其中四项标准只要有一项没有达到规定,就不能认定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实际上,燃油助力车的排气量大多达到了48ml,应该属于轻便摩托车,而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的范畴之内,所以它上路行驶时就必须上牌照。但是,我国对机动车产品生产实行公告制度,燃油助力车不在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国家有关部门不认可,它又没有资格上牌照。
厂家和商家把原本属机动车的燃油助力车宣传成“非机动车”,宣称不用上牌、不要驾驶证、不交养路费等等,出现一辆车两种身份的情况,这说明厂家、商家都在做虚假宣传。如果燃油助力车上路不符合有关规定,属于机动车,应该上牌照,为什么市场上还允许其销售?工商部门是否应该查处?现在很多市民购买了燃油助力车,有关部门就该给燃油助力车一个合法身份。若等出了交通事故后(正如本案情形),再简单地以车主(最终的消费者)没有驾驶证、没有号牌等理由认定其负事故责任,即由消费者对这些法律风险负最终的责任,则明显地有失公平、公正,也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背道而驰。因此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形,不能因为原告无驾驶证等原因而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就对事故认定书盲目采信,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事故起因、双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全面、客观地分析、认定,否则由原告来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则有失偏颇。
第一:你的车排量为:35ML,已经超出规定中的30ML,你的助力车就属于轻便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
第二:既然是机动车,肯定需要驾驶证!
第三:你现在要想要回车,1.你要有驾驶证2.要有行车证!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对燃油助力车的规定为:燃油助力车必须是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属于汽油机助动的非机动车,车内的气缸容量不应大于30ML,整车净重在40公斤以下,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能由人力脚踏驱动,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现在市场上热卖的“燃油助力车”时速都达到了每小时50公里以上,而且其各项性能指标、使用方法均与摩托车相似,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这个不属于的,我知道的,你跟他打官司吧。绝对会赢的。
不属于,法律对这有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