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市内搬迁是无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不愿去的员工,可以要求辞职的。
3、未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可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4、辞职当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部的工资,如果未及时支付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1.关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如确实,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关于部分员工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如未超过时效,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3.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地点,但该合同一直在观澜履行,如地点跨区域迁至西丽,即工作地点的变更,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只要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再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无效的,在诉讼阶段是得不到支持的。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是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有获得前文所述的经济补偿的权利。
1、如果你不去,与公司不能达成一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2、公司拖欠工资行为要看公司是不是恶意的,而且你要能拿出证据来,如果只是拖欠一两天,你就去早班仲裁那么胜算不是很大,3、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看整个公司在当地的发展能不能影响当地的经济,如果公司很大,他倒闭了就会影响到这个地方的财政收入,那么你去申请仲裁胜算也小。还是要综合考虑。希望你尽快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