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及有关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有: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④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⑤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劳动,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其营业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包后转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融机构为其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 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 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 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专给经办机构, 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和个人, 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 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 纳税机关可 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活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 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 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 由他人售票的, 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 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 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的, 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以上六条为常用的, 考试常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不再征收营业税。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