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如果被判处缓刑之前没有被羁押,就直接数罪并罚 不存在先加或先减的问题,如果在前次判决之前被羁押了,被羁押的时间要在后来被判处的合并执行刑期内予以扣除,实际上应该也就是先并后减了。但如果直接说是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应该都是不对的。另外先减后并的刑期通常比先并后减的刑期长,所以先并后减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减刑是刑罚的执行制度,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对罪犯做出的,犯罪人已经实际执行刑罚的一部分,在此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才存在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问题;缓刑是刑罚裁量制度,实际并未执行刑罚,故在此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是不存在减和并的问题,而是直接按照刑罚第69条进行并罚。
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比如你判1缓1在加上新罪比如3年。合并执行就是4年。奉劝句现在数罪并罚不好减刑!
法律“发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