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有三种,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又可概括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物权变动遵循公示公信原则,风险转移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
即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动产=所有权+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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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物权的变动中,风险是怎样转移的。
回答你的提问: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引用法律:《物权法》第9条、第17条。
所有权转移为准.需要登记的则依登记转移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