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担保机构带有明显政府扶持特征,决定了担保费率要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因而其担保收费并不足以弥补担保风险。担保业务所连接的银行和担保企业均为商业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由于银行拥有庞大的资产与组织与规模,掌握了稀缺的资金资源,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往往以格式担保合同等方式降低义务,扩大获利空间。具体表现为: “无须经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借款人可就追加贷款金额、给予宽限期及债务纠纷和解等达成补充协议。”此条款可能使担保人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失去控制。 “保证人无条件地放弃要求受益人通知保证人被保证人违约的权利。”借款人违约有很多原因,在借款合同周密的设计下,借款人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违约,担保人就得为违约结果承担担保责任。如再不需“通知”,则担保人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未经追索程序,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实施直接扣款。”同意贷款人直接扣款等于要求担保人放弃应有的抗辩权和抗辩的时机。 “如保证人与任何其他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也视同本担保协议项下的违约”、“要求声明保证人不存在任何法律拆讼事项,并预期不会出现法律应拆事端”、很难“预期”,很容易构成“违约”、“保证人为第三方进行担保以及决定如投资、分立、合并、转让、出租、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须以贷款人书面同意”。这些条款直接影响或限制担保人正当权益,给专业担保业务的开展造成重大障碍。 “担保人保证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和有效的,否则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要求明显过于苛刻。 格式担保合同的不合理条款限制担保机构的权利,放大赔付责任,增加了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应力求修改。由于格式担保合同均由各银行的总行统一制订,其基层分行无权变动,依靠个别担保机构的协商难以完成修改。惟有全国担保机构共同呼吁,形成行业意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协调修订。 2、利益分享 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既增加了银行贷款业务量,降低了银行贷款风险,而且通过担保机构的扶持,促进了企业发展,从整体上推动经济增长,改善经济质量,降低金融风险。分享部分贷款利润的要求应属合理。 人民银行文件要求各专业和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产规定贷款利率可在普通利率基础上上浮30%,以对抗风险。如有担保机构担保,至少其浮动部分的利息应归于承担风险的担保机构;进一步,比照商业零售与批发的关系,可要求有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率给予折让,折让部分可用作对银行赔付的抵扣。 关键是如何实现利益分享。因上述设想涉及国家金融政策制定,其实推动国家明确对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实施对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业务管理,建立担保机构的良好赔付信用和偿付来源。 (三)利用财政支持,靠稳健经营补偿风险 为了维持担保机构长期运作,必须建立适当的风险补偿机制,涉及担保资金的筹集和补充、担保资金的运作、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 由于担保机构无商业运行价值,担保资金一般由财政拨付,资金规模取决于政府政策的扶持目标和财力。担保资金的充足和流动性是决定担保机构信用的关键因素,担保机构要昼争取财政的大力支持,对担保资金的运作必须以稳健、保持充分流动性为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需严格控制或禁止担保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考虑允许以基金组合方式参与证券投资或向金融机构的拆借。在担保收费和担保资金收益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以补偿赔付损失。
银行要求有担保人的用意就是找到更直接的可执行的财产,即使借款人尚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但银行会考虑从简从速的角度,直接扣划你父亲的款项,再由你父亲自行追偿。
不是的,银行没有权利从你爸的工资里扣。首先在当初贷款的时候虽然你爸做了担保,但是还是要抵押物品的,一般会是房子,当主贷款人不还款的时候,那么银行就会要求担保人还款,如果担保人也不还款,那么主贷款人和担保人的银行信用都会有污点记录,最长8个月,以后两个人就都不能从银行贷款了,任何一个银行都贷不出来。因为银行里这个系统是共享的,另外,到一定时间银行会向法院起诉,用拍卖抵押物的方式首先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以你还不还款要想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