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不安抗辩辩陵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山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逗灶神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果.
后履行抗辩权既然为独立的抗辩态手权,应当具有独立的适用范围!要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去理解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耐贺!
所帆亩嫌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暂停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