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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盗窃和强奸等问题
一、甲想去乙家盗窃,刚进屋子,走进卧室发现一妇女在睡觉,起色心将其强奸。最后应定盗窃罪(中止)和强奸罪并罚 还是定强奸罪一罪。(此盗窃不是预备阶段吧,已经进入着手了吧)
1,本案应认定强奸罪与盗窃罪(入室盗窃,属于犯罪中止);
2,盗窃预备,是为盗窃准确工具、制造条件,没有着手实施。行为人都进入室内了,属于已经着手;
3,中止犯是指已经着手,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4,本案中行为人虽然有盗窃故意,客观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实施是因为主动放弃犯罪,而且没有损害结果,如果行为人盗窃财物后,发现在女人起色心,丢掉盗窃物品,或正在盗窃财物,强奸的则属于盗窃未遂;
二关于司法考试的题。笔者嗤之以鼻,他们天天在造法,胡乱解释法律。就教唆犯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1,教唆犯的定义和法律的适用上,中国法律界一直到今没统一的认识;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的行为;
3,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上共二款,第一款规定中,教唆他人犯罪,规定了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规定了教唆属于共同犯罪;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规定了从重情形。第二款特殊情形下的教唆犯,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刑法中可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共有五种形式,17条老年犯;18条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犯;67条的自首犯;68条的立功犯;29条教唆犯。从中不难看出,17条、18条、29条是对主体的设定,29条、67条、68条是对行为后果的规定。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构成教唆的,不属于未遂犯。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照处罚与规定处罚,在犯罪构成上有本质的区别。
5,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的,教唆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共同犯罪特征中的二人以上犯罪;
6,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的人为了实施被教唆的过程中,实施其它犯罪的,构成教唆罪,否则,不构成教唆罪
例如,A教唆B盗窃,B走进卧室发现一妇女在睡觉,起色心将其强奸。A构成教唆罪;
A教唆B盗窃,B没有实施盗,故意将仇人杀死,A不构成教唆罪。
A教唆B盗窃,B没有盗窃或拒绝盗窃的,A不构成教唆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题,应该是盗窃罪中止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假设中,张三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没有实施行为,仅仅是“思想上的犯罪”。而第一题中,他想盗窃,而且开始实施盗窃行为(进屋子就算实施了),临时起意强奸,所以数罪并罚。
第二题要等等,暂时找不到题目。。。